收方将解散并注销法人资格,被吸收方全部业务、财产、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义务由吸收方承继,被吸收方原有客户可在被吸收方原有网点继续办理相关业务,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,产品服务不会中断,被吸收方已经合法订立的合同依然有效。 被吸收方宝安桂银成立于2011年,当时由桂林银行主发起,并由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、深圳市中跃投资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出资成立,总部设在深圳宝安中心区。 从规模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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